一般债券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一、主要作用
用作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
用作对项目公司、社会投资人的债务性资金。
用作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
二、适用领域
(一)交通基础设施
(二)能源
(三)农林水利
(四)生态环保
(五)社会事业
(六)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
(七)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建设
(八)新型基础设施
(九)国家重大战略
(十)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政府专项债券的基本要素
利率: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发行和偿还主体: 地方政府,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自办发行地方政府专 项债券;市县级政府需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专项债券期限为: 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 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 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专项债券存续期内 ,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发行方式: 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 益率之上确定。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专项债券承 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 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四、申报流程
地方专项债发行周期较长,首先需要经过上报汇总,然后下达各市县级财务部门,最后由省级财务部门组织发行。
对于项目收益类专项债券,财政部门会同项目实施主体和业务主管部门,聘请咨询机构进行方案制定、材料编写,满足项目概况、总投和资金来源、项目收益测算、项目融资平衡方案、潜在评估等信息披露要求。
五、如何偿还
专项债券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专项债券还本、付息以及费用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专项债券规模、利 率、费率、对应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统 筹安排。
使用债券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还本付息台账,健全偿债保障机制。
每年按相关规定足额上缴当年专项债券利息和实际发生的发行费用。
六、需要材料
前期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研批复、(或需要环评文件、规划文件、土地文件、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一案两书: 实施方案、财评报告、法律意见书(项目拟支出时间进度表、信用评级材料、申请入库项目审批情况表等资料)
七、服务流程